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任永胜与秦雪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胜,秦雪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192号原告:任永胜,农民。被告:秦雪梅,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任永胜诉被告秦雪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4月11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