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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103号原告唐××,农民。被告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与被告高××已经和好如初,故原告之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元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