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103号原告唐××,农民。被告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与被告高××已经和好如初,故原告之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元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