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罪犯方太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930号罪犯方太双,男,生于1989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随刑终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太双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中,2014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方太双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太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太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太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卢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