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执字第3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定斌与王超艺,祝美燕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斌,陈定斌与被执行人王超艺,祝美燕买卖合同,王超艺,祝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定斌,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王超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桔城西路**号。被执行人祝美燕,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桔城西路**号,系被执行人王超艺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陈定斌与被执行人王超艺、祝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超艺、祝美燕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超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化州支行光明分理处的存款帐户(账号:62×××45),冻结期间,只收不付。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