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包华与寇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包华,寇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孙包华,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生,住临河区。被执行人寇锦敏,男,汉族,1966年5月3日生,现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寇锦敏在磴口县农村信用社有个人工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寇锦敏在磴口县农村信用社的个人工资账户。账号:622976009020089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