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帛与被告孙淑芝、郭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生,孙淑芝,郭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37号原告孙彦生,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淑芝,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郭杰,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帛与被告孙淑芝、郭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宋帛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淑芝、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孙彦生负担。审判长 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