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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景雨与白井合、白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雨,白井合,白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杨景雨,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白井合,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白东明,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井合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9000.00元。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东明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