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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苏炳军与鲍兴波、王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炳军,鲍兴波,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苏炳军。被执行人:鲍兴波。被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人苏炳军与被执行人鲍兴波、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4)寿丰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97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祥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令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