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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建法与任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法,任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583号原告刘建法。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祥祥。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法诉被告任祥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法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为还款基本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刘建法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