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建法与任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法,任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583号原告刘建法。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祥祥。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法诉被告任祥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法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为还款基本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刘建法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