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光明与林慧敏、谢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明,林慧敏,谢良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26号原告谢光明,男,汉族,19723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慧敏,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谢良智,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明与被告林慧敏、谢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明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慧敏、谢良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光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明撤回对被告林慧敏、谢良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光明负担。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