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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章正挺与杨灵平、蒋丙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挺,杨灵平,蒋丙枪,梅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12号原告:章正挺。被告:杨灵平。被告:蒋丙枪。被告:梅表忠。原告章正挺为与被告杨灵平、蒋丙枪、梅表忠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正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正挺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正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35元,由原告章正挺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