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81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蚶东线文峰小学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包重0.59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给蔡某。2、2015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蚶东线文峰小学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2包重1.32克的毒品氯胺酮给蔡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被扣押上述两次交易毒品及其携带在身上的0.85克氯胺酮、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牌手机1部。案发后,上述毒品均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本院另查明,上述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的证言,扣押的毒品、现金、毒资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尿液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等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的上述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但其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建议应当对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在他人与之联系购买毒品后即主动出售毒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交。)二、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摩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