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晓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晓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463号原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公园路东北侧大浪12区一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27931411-0。法定代表人罗向民。委托代理人雷宁,系公司员工。被告林晓婷,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西红树林海景花园海珊庭15A,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10248624。委托代理人徐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敏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审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擎柱书 记 员 李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