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凌成光诉李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成光,李启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913号之一原告凌成光,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炳,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成光与被告李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成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凌成光负担。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