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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凌成光诉李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成光,李启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913号之一原告凌成光,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炳,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成光与被告李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成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凌成光负担。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