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仲林与被告张月贵、董改鱼、第三人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林,张月贵,董改鱼,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348号原告李仲林,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建亮,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贵,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董改鱼,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第三人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国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四和,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告李仲林与被告张月贵、董改鱼、第三人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李仲林负担。审判长 刘效青审判员 曹福荣审判员 米改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