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连洲与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洲,孟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996号原告:杨连洲,男,汉族,市民。被告:孟宪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洲诉被告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