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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连洲与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洲,孟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996号原告:杨连洲,男,汉族,市民。被告:孟宪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洲诉被告孟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