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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辉友与苏应碧、朱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友,苏应碧,朱海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655号原告李辉友,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应碧,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朱海清,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友诉被告苏应碧、朱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友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友承担。审判员  唐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