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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剑,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剑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23时许,黄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载被告人林某和陈某、陈#(均另案处理)到文昌市龙楼镇伺机盗窃财物。有人提议去偷盗文昌市龙楼镇亿兴公司星光城安置区大门口的保安亭旁的电缆,被告人林剑等人表示同意,并由被告人林��在龙楼镇上购买了一把钳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剑等人驾驶黑色丰田小轿车由大门口进入安置区,由被告人林剑用钳子剪断电缆,后陈某、陈#、黄某将电缆搬上小轿车。被告人林剑等人将盗得的电缆拿到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四人平分,被告人林剑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美亚交联电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8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黄某清、符某煌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江的陈述;被告人林剑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示意图及被盗电缆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剑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08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剑退赔海南亿某某建投资有限公司50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辰潭人民陪审员  李兴培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符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