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永富申请执行深圳顺钜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性,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斌。陈永富与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永富与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