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5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2015年1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9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粤E×××××号小轿车途经开平市曙光西路美丽华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加装动力装置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人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被送至开平市中心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2.57mg/100ml,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1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冯某因前罪于2014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月20日因被本院判处缓刑释放,期间共被羁押137日。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周某、张某恒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对司机处理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人口信息、报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侦查说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冯某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