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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773。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抓获并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林某(在逃)利用赌具“牌九”在惠东××××神庙内开设赌场,以每晚3OO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李某在赌场内做“和手”,负责洗牌、派钱、向参赌人员收钱等。该赌场每晚23时开始设赌,每天有十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每次开牌下注赌资有700至1000元不等,每天大概“抽水”2000元至3000元。同年12月15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李某以及蔡某甲某、向某甲某等7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260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林某(在逃)利用赌具“牌九”在惠东××××神庙内开设赌场,以每晚3OO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李某在赌场内做“和手”,负责洗牌、派钱、向参赌人员收钱等。该赌场每晚23时开始设赌,每天有十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每次开牌下注赌资有700至1000元不等,每天大概“抽水”2000元至3000元。同年12月15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李某以及蔡某乙、向某乙等7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26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5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神庙内的赌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牌九”1副、赌资人民币1260元。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证人向某乙、杨某乙、乔某、蔡某乙、黄某、罗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惠东××××神庙内以“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有人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派钱、向参赌人员收钱。7、辨认笔录:(1)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林某就是在惠东××××神庙内开设赌场的人。(2)证人蔡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林某就是在惠东××××神庙内开设赌场的人。(3)证人罗某乙、黄某、向某乙、蔡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是在平某居委的一间神庙内的赌场做“和手”的人。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受他人雇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