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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崔鹏与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鹏,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崔鹏,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27层2708室。法定代表人:马新平,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崔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6100.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11307室房屋过户至崔鹏名下,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诉讼费61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