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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杨适存、程艳玲与毕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适存,程艳玲,毕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适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孙英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艳玲,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孙英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凤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韩彦斌,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适存、程艳玲与被上诉人毕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适存、程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英伟,被上诉人毕凤美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10日,杨适存因孩子上学急需用钱向毕凤美借款5万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本人杨适存因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于2013.8.10从毕凤美处借款伍万元整,承诺于2014.7.30前全部还清。借款人杨适存”。2014年4月26日,杨适存因银行信用卡欠款向毕凤美借款2万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本人杨适存因欠银行信誉(用)卡贰万元整,于2014.4.26从毕凤美处借款贰万元整,承诺于2014.7.10前全部还清欠款。借款人杨适存”。2014年8月1日,双方经过对账杨适存共欠毕凤美11万元,为此杨适存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本人杨适存因孩子上学家庭所需,从毕凤美处借款拾壹万元整,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月利息两分利。借款人杨适存”。收条载明:“本人杨适存已收到从毕凤美处借款现金拾壹万元整。收款人杨适存”。另查明,杨适存与程艳玲1994年9月缔结婚姻关系,1995年婚生女出生,2015年3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审判决认为:杨适存与毕凤美之间债权凭证真实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杨适存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毕凤美经释明未按期缴纳利息部分诉讼费用,利息部分请求视为放弃。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杨适存与程艳玲婚姻存续期间,并且明确约定用于家庭生活,程艳玲并未举示相反证据,故毕凤美主张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判决:一、杨适存、程艳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毕凤美借款本金11万元。二、驳回毕凤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杨适存、程艳玲负担。宣判后,杨适存、程艳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毕凤美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毕凤美与杨适存之间虽有欠条或借条,但彼此不存在借款关系。毕凤美与杨适存之间情人关系有十年之久,此欠条或借条纯属情债的产物并非民间借贷。2、原审判决认定借款为夫妻债务判令程艳玲共同偿还,违背客观事实,属于错误认定。杨适存与毕凤美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杨适存的收入全部给了毕凤美,杨适存对真正的家不尽任何责任。杨适存与程艳玲已经分居5年之久。3、原审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实际参加庭审,依法应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毕凤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杨适存、程艳玲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杨适存向毕凤美出具欠条,后又以借条和收条确认实际收到欠款金额,并承诺还款,故杨适存与毕凤美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杨适存负有向毕凤美返还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是发生在杨适存、程艳玲婚姻存续期间,且明确为家庭所需,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故毕凤美要求杨适存、程艳玲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杨适存、程艳玲虽主张借款不存在,杨适存与毕凤美系情人关系,欠条系胁迫下书写,但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且程艳玲不能证实并未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故杨适存、程艳玲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无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杨适存、程艳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娜代理审判员  张宇代理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