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字第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立功与被执行人李化龙、李志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功,李化龙,李志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字第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立功,男。被执行人李化龙,男。被执行人李志洲(又名李红兵),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立功与被执行人李化龙、李志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