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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字第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立功与被执行人李化龙、李志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功,李化龙,李志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字第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立功,男。被执行人李化龙,男。被执行人李志洲(又名李红兵),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立功与被执行人李化龙、李志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