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6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田永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田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000005071250(1-1)。负责人崔炳文。被执行人田永杰,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30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田永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田永杰名下的位于房产,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孙新宇(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255.5万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新宇(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新宇(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