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龙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龙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2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龙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彩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迪。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龙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939693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4月11日前履行义务。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再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27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