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芳等人与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村三组鸭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芳,徐伦敦,徐伟豪,彭轩,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村三组鸭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彭芳,女。申请执行人徐伦敦,男。申请执行人徐伟豪,男。申请执行人彭轩,男。被执行人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村三组鸭咀村民小组。负责人徐海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芳、徐伦敦、徐伟豪、彭轩与被执行人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村三组鸭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桂法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