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春历诉苏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历,苏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41号原告黄春历,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苏卫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历诉被告苏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历以拟先通过与被告苏卫华庭外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历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