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梁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3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雷梦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俊波、樊雪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