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嘉模塑雕刻厂、郭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上海拓嘉模塑雕刻厂,郭胡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816号之一原告: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区数控机械城。法定代表人:徐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月圆,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拓嘉模塑雕刻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号*栋*号。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胡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拓嘉模塑雕刻厂、郭胡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拓嘉模塑雕刻厂、郭胡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0元,由原告宁海神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