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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曲文波与董建新、郑灿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波,董建新,郑灿林,赵云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801号原告曲文波,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新,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郑灿林,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赵云贞,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文波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建新、郑灿林、赵云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文波承担。审判员  沈志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