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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鸣与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鸣,石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48号原告:马鸣,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2004号公寓楼1单元207室。被告:石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宏声b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鸣与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马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