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鸣与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鸣,石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48号原告:马鸣,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2004号公寓楼1单元207室。被告:石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宏声b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鸣与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马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