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付玉英与王玉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英,王玉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玉英,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玉镐,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英与被执行人王玉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付玉英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