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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汪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518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汪某某在开庭审理后已将欠款归还原告。2016年4月11日原告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巧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