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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蔺智军与杨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智军,杨有宝,张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蔺智军,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杨有宝,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张彦飞,男,汉族,34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智军与被执行人杨有宝、张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1082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