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XX与崔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崔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636号原告XX,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訾宏红,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皓,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崔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