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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丽玥与方正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玥,方正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玥,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正威,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玥与被执行人方正威民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2016)鲁1002执817-1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威海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中的4000元至本案执行终结止,但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的(2016)鲁10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