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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宣宇与邓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宣宇,邓仲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陈宣宇,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邓堯糖酒门市,个体户。被执行人邓仲勋,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8日,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榆林学院,教师。本院在执行陈宣宇与邓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354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处理,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宣宇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