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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加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加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46号罪犯陈加申,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饶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加申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以(2001)赣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陈加申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0月21日,2010年7月12日,2011年12月28日,2014年7月11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加申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主动执行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陈加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加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加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