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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福生与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生,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泽普县。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才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喀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福生支付定作款235916.6元及利息42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2元,申请执行费3541.38元,共计246299.98元。但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6299.98元。二、被执行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