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玉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锋,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住晋中市。身份证号:。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玉锋驾驶×××号徐工-利勃海尔牌重型罐式货车在本市小店区沿龙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黄陵路口东侧路段时,碾压躺卧于机动车道内路面的被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符合车祸碾压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张玉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张玉锋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再查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张玉锋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货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警情信息、证人证言、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张玉锋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锋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