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琳与李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李海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邱德刚。被告:李海波。原告王琳诉被告李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2015年6月10日,被告将辽FR30**号轿车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原告驾车经高速公路返回瓦房店时,经交通警察检查,发现该车已经过了报废期,没有保险,也未检车,行驶证是伪造的。车被交警扣押,原告的驾驶证也被扣,还记了十二分。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5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以5,800元的价格自被告手中购买了登记车主为XX的辽FR30**号轿车。原告驾驶购买的案涉车辆路经沈海高速公路九里上坡路段,经交通警察检查发现,该车未检、未带交强险、使用伪造行驶证,交警依法扣押了车辆并对原告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经调取车辆档案,该车状态为锁定/强制注销。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有原告当庭的陈��笔录、原告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代码表、处罚标准及车辆档案查询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案涉的辽FR30**号轿车,车辆档案已注明为强制注销状态,被告应对该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被告未办理注销登记而将该车出卖给了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行为无效。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民事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琳与被告李海波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军审判员 赵利审判员 姜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