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顾敏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456号罪犯顾敏发,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敏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敏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敏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敏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敏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