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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冷付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冷付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254号原告张强,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冷付昌,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757-0。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焰,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冷付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张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