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3-6。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与创业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9814637-4。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的申请,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7月17日裁定对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34001755108053001299号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199.43元、34001755108053001958号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1261067.31元、34001755108053002041号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635804.72元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34001755108053001299号账户内存款199.43元、34001755108053001958号账户内存款1261067.31元、34001755108053002041号账户内存款63580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