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81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吴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