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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81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吴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