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世富申请执行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富,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15-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富。被执行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廷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刘世富申请执行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南郊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3.34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