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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23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原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区。委托代理人:柯漫、庾铭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已与被告刘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