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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柏林与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柏林,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89号原告韩柏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崇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磊,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3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刘平,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5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陈朝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汉滨区金州南路。原告韩柏林与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柏林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韩柏林承担。审 判 长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