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熊丽与鄂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鄂州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505号原告:熊丽。被告:鄂州市粮食局,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潘德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诉被告鄂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