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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熊丽与鄂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鄂州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505号原告:熊丽。被告:鄂州市粮食局,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潘德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诉被告鄂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公众号“”